网络营销号打卡网红店发布恶意差评,被判侵

在网络上能否发表对商家的负面评论,个人消费者和网络营销号责任边界又有何不同?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络营销号负面评论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网络营销号所属公司因未尽注意义务,构成名誉侵权,被判发布致歉声明,为商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少水粉”是合川一家网红小吃店,知名度较高、生意火爆,闻名而来的食客更是络绎不绝。其中,就包括抖音账号“重庆打假王”的编导吴某,在打卡“少水粉”小吃店后,该编导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对“少水粉”进行负面评论,视频内容涉及“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等字眼。“少水粉”经营者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该视频对“少水粉”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遂一纸诉状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人谯某及账号所属的重庆某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重庆某文化公司是一家经营网络营销号的公司。通过承接商家广告订单,拍摄相关视频上传到运营账号,商家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运营。公司在抖音以及火山视频等平台上有多个运营账号,案涉“重庆打假王”账号系其中之一。

庭审中,被告谯某辩称,案涉视频内容是编导作为消费者,亲身体验后对商家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没有恶意诋毁、侮辱或诽谤,不构成对“少水粉”名誉权的侵害;另外,自己是重庆某文化公司的职员,昵称为“重庆打假王”的抖音账号是公司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自己并未实际使用并控制该账号,涉案视频实际制作、发布人为公司法人吴某,自己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少水粉”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但重庆某文化公司作为一家通过接受商家广告并以此获取收益的运营公司,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善意并无过失”的注意程度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

“少水粉”在合川区内具有相当知名度,“重庆打假王”抖音账号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基于“重庆打假王”称谓的特殊性,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极易对普通受众产生误导性影响,故其在发布视频内容时更应该客观中立。

而在涉案视频中,被告选择性地引述负面评价,对“少水粉”作出“有臭味”“拽麻了”等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同时,该视频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极易导致“少水粉”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案涉视频内容构成对“少水粉”名誉侵权。

因涉案“重庆打假王”账号实际由重庆某文化公司运营,故该公司应对该账号上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合川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文化公司发布致歉声明,为“少水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重庆某文化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作为个人消费者,在不存在恶意诋毁的前提下,的确有权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负面评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此应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但是,像涉案“重庆打假王”这类网络营销号并不能等同于个人消费者。网络营销号背后往往有专门的团队和公司运作,相比普通消费者,其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有能力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网络营销号在对商家的口碑、服务等发表评论时,其“善意并无过失”的注意程度应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评论内容更应客观中立,而非立场偏颇地发表带有误导嫌疑的言论,侵犯商家名誉。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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