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学习关于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号)精神,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登记管理

(一)平台企业的开办

平台企业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开办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及时办理信息确认等涉税事项。

(二)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登记

1.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注册会员(以下简称“注册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到市场监管部门代为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经营场所集群登记至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2.月收入在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注册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直接在税务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提供的申请信息,按规定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经营场所集群登记至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3.月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直接在税务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考虑到平台企业代办的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临时税务登记数量庞大,在税收信息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采取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办法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即:平台企业报送临时税务登记申请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明细清册式)→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相关登记资料及信息→核准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临时税务登记)》。(1)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相关登记资料及信息时,对于有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及时将其登记信息采集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办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中“纳税期限”统一选择“月”),暂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种认定;对于没有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其登记信息暂不采集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待税收信息化条件完全具备后,再按要求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7号令)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需办理登记。

二、委托代征

各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要求,按照双方自愿、便捷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条件

结合平台企业的模式特点,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核实平台企业是否符合委托代征条件:

1.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规定的委托代征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有关情况。

2.平台与所有的注册会员签订涉税代理协议,能够依照法定授权代理注册会员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平台企业的信息化系统,随机抽样的查验涉税代理授权协议,核实确认其取得的注册会员的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代理授权情况。

3.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属于国家鼓励的灵活用工范围。目前较为常见的有: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设计咨询、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严禁平台企业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做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进行佐证其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

4.有自建或自由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涉税基本功能包括:

(1)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手机号码、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

(2)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能实现身份证件实名信息、银行卡实名信息、手机号码比对校验;

(3)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及相应查询统计功能,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现场核实确认其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5.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所选用的支付通道要保证资金风险可控,支付通道供应商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对银行卡的绑定应满足央行反洗钱监管的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与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平台企业还应提供网络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情况。

6.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7.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到平台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查阅资料、当面问询等多种方式核实确认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

8.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征信查询平台(个人征信情况可由相关自然人提供征信报告),查询平台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投资方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违法失信情况等内容。对于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关联方、投资方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9.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税务监管需要,自愿向税务机关作出相关书面承诺:承诺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承诺由平台企业负责确保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信息真实性及交易真实性;承诺由平台企业负责提供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等。

(二)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

1.主管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个年度,按年续签协议,依法委托平台企业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种,协商约定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零。

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签约。

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在银行开设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签署开通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实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项,对应的收入方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国库的对公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

三、平台企业的征收管理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自有信息化系统说明、开发商情况说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和开通信息化系统税务端监管查询用户,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及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相关数据、资金等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特别是督促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逐户填报明细情况(包含“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税率”、“应纳税额”、“已缴税款”等重要栏次)。

3.在登记环节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种认定。

4.平台企业必须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的注册会员除外)的注册会员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实名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也可通过XX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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